财税减负政策

【政策来源】《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发文单位】国务院

【政策文号】国务院令第666

【政策主要内容】

    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十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六十三、删去《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三条。                                   从而正式取消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政策起止日期:201626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商局财装处

联系电话:0532-85730662

【政策来源】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发文单位】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文号】国务院令第691

【政策主要内容】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1119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0532-83931130

【政策来源】 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文号】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财税【201776

【政策主要内容】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起止日期:自 2018 1 1 日起执行-20201231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0532-83931130

【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文号】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财税〔201649

【政策主要内容】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起止日期:自20081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

联系电话:0532-839317330532-83870258

【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文号】财税〔20161

【政策主要内容】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611日至20181231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三处

联系电话:0532-83869206

【政策来源】《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政策文号】财税〔201611

【政策主要内容】

降低企业非税负担。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62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综合处

联系电话:0532-85855881

【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文号】财税〔201612

【政策主要内容】

扩大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62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综合处

联系电话:0532-85855881

【政策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文号】 财税【201636

【政策主要内容】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起止日期:自 2016 5 1 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0532-83931130  

【政策来源】《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文号】财税〔201642号、财税〔201612

【政策主要内容】

1.对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2.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起止日期:1.201651日起执行,2.20162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综合处

联系电话:0532-85855881

【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策文号】财税〔201678

【政策主要内容】

201691日起,减缴部分专利收费。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69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综合处

联系电话:0532-85855881

【政策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文号】 财税【2016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2

【政策主要内容】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政策起止日期:自 2016 1 1 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0532-83931130 

【政策来源】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政策文号】 财税〔2016101

【政策主要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691日起施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0532-83931202 

【政策来源】《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政策文号】财税〔201718

【政策主要内容】

1、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20人以下扩大为30人以下,并设置征收标准上限。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4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综合处

联系电话:0532-85855882

【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策文号】财税〔201720

【政策主要内容】

1、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4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综合处

联系电话:0532-85855882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政策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政策主要内容】

对按照去产能、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81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 0532-83931365

【政策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政策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

【政策主要内容】

201711日起至201912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1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0532-83931365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政策文号】 财税〔201734

【政策主要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起止日期:201711日至20191231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0532-83931497   

【政策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文号】 财税【201777号、财税【201891

【政策主要内容】

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起止日期:自 2017 12 1 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0532-83931130   

【政策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文号】 财税【201838

【政策主要内容】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

政策起止日期:自 2018 1 1 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0532-83931130    

【政策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文号】 财税【201853

【政策主要内容】

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优惠

政策起止日期:自 2018 1 1 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0532-83931130 

【政策来源】 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文号】 联合公告2018年第69

【政策主要内容】

对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87 1 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0532-83931707

【政策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

【政策主要内容】

201811日至202012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811日至20201231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0532-83931497    

【政策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

【政策主要内容】

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起止日期:201811日至20201231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0532-83931497

【政策来源】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政策文号】 财税〔201858

【政策主要内容】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 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起止日期:自 2018 7 1 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0532-83931202 

【政策来源】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政策文号】 财税【201855

【政策主要内容】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政策起止日期:自 2018 7 1 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0532-83931202 

【政策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文号】 财税【201817

【政策主要内容】

 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七、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0532-83931375    

【政策来源】《关于做好2018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政策文号】工信部运行函〔2018131

【政策主要内容】

    一、巩固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成果。各有关部门、各级减负联席机制要在前期已取得的阶段性工作成果基础上,继续完善清单常态化公示和动态更新制度,建立资金台账,对已取消、超标准收取、逾期未返的保证金加快返还。为进一步巩固清理规范工作成果,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涉企保证金清单制度落实、资金台账建立,以及应返资金返还等方面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

    二、严禁乱收费等各类违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检查等项目,严禁超标准、超范围、超时限收费,严禁越权收费、重复收费;严禁各种依托电子政务平台以及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行政职权向企业提供经营服务的行为;严禁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严禁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严禁行业协会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严禁强制要求企业捐赠赞助、订购报刊杂志、强制占用企业财物等各种摊派行为。(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牵头,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政策起止日期:自 2018416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企业指导处

联系电话:0532-85912665

【政策来源】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文件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部级联席会议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政策文号】发改运行〔20171139

【政策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精神,从税费、融资、制度性交易成本、物流、人工等方面提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点工作措施。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616日期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发展处

联系电话:0532-85911463

【政策来源】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文件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部级联席会议《关于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政策文号】发改运行〔2018634

【政策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精神,从税费、融资、制度性交易成本、物流、人工等方面提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点工作措施。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8428日期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发展处

联系电话:0532-85911463

【政策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政策文号】鲁政发〔201610

【政策主要内容】

20172018,各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现行税额幅度内,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6101日至20181231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

联系电话:0532-85855822

【政策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政策文号】鲁政发〔201610

【政策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实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65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国税局货劳处

联系电话:0532-83931226

【政策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策文号】鲁政办字〔201783

【政策主要内容】

1、停止征收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2、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3、停止征收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清障费。4、将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内河船闸过闸费,转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61日起至20201231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综合处

联系电话:0532-85855882

【政策来源】《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17878号)

【发文单位】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经济信息化委、山东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支行

【政策文号】鲁发改工业〔2017878

【政策主要内容】

    转发贯彻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各部门按照分工落实。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810日期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发展处

联系电话:0532-85911463

【政策来源】《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18680号)

【发文单位】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经济信息化委、山东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支行

【政策文号】鲁发改工业〔2018680

【政策主要内容】

    转发贯彻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各部门按照分工落实。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8619日期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发展处

联系电话:0532-85911463

    【政策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政策文号】青政发〔20179

【政策主要内容】

20173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3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墙改办

联系电话:0532-86670910

【政策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政策文号】青政发〔20179

【政策主要内容】

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逐步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123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政府口岸办海港处

联系电话:0532-82821809

【政策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政策文号】青政发〔20179

【政策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超出国家规定缴存比例的,必须按规定降下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一定幅度内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济效益下降、支付能力不足、现仍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应下调住房补贴发放比例。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1月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32-83860643

【政策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政策文号】青政发〔20179

【政策主要内容】

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等,给予进口贴息扶持;对列入省、市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按照我市支持外贸回稳向好有关政策,由各区()结合实际给予进口贴息扶持,鼓励企业引进适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技术和设备。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123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商务局机电处

联系电话:0532-85910929

【政策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政策文号】青政发〔20179

【政策主要内容】

根据金融机构每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额较上一年增量部分,分类按一定比例核算风险补偿金,最高核算比例不超过1%。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共担基金,对信用及信用放大贷款和政银保、政银担等合作提供增信和分担风险。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123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融资协调处

联系电话:0532-85912656

【政策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政策文号】青政发〔20179

【政策主要内容】

认定为国家或省首台()重大技术装备示范项目的,列入青岛市首台()重大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名单,并给予一定补助

政策起止日期:2017123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装备工业处

联系电话:0532-85912660

【政策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政策文号】青政发〔20179

【政策主要内容】

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提高到不超过50%,引导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有效规避出口收汇风险。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123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商务局外贸处

联系电话:0532-85910329

【政策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政策文号】青政发〔20179

【政策主要内容】

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0.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20万元的补助。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规模民营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每户给予20万元费用补助。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123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金融工作办监管二处

联系电话:0532-85912481

【政策来源】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政策文号】青发改工业【2017233

【政策主要内容】

    转发贯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委等四部门贯彻国家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各部门按照分工落实。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913日期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发展处

联系电话:0532-85911463

【政策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发文单位】 青岛市税务局

【政策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18年第21号)

【政策主要内容】

    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的征收比例,进行如下调整: 一、购销合同。(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二)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三)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二、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货物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三、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政策起止日期:自 20181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0532- 83931338   

【政策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青岛市税务局

【政策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0号)

【政策主要内容】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其因灾损毁无法正常使用的土地、房产,在恢复建设期间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房产停用的。

(三)因国家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撤销后,土地、房产停用的。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原因导致土地、房产不能使用的。

(五)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对其承担政府任务的土地、房产,在承担政府任务期间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六)为推动经略海洋、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和军民融合发展,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发展项目的。

对其新建基建项目占地,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从事“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年度亏损50万元以上的。

对其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生产经营的土地、房产,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政策起止日期:自 20181 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0532-83931365

【政策来源】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通知精神做好我市降成本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及加强季调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政策文号】青发改工业【2018212

【政策主要内容】转发贯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委等四部门贯彻国家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各部门按照分工落实按季度调度。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8810日期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发展处

联系电话:0532-85911463